未标注二维码的电子烟不得上市流通发表时间:2022-08-23 14:43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据《细则》,电子烟追溯平台以二维码为手段,对电子烟产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支持对电子烟产品的追溯和监管。 《细则》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标注的二维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二维码标签管理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核准登记后,电子烟追溯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生成平台身份标识,开通平台使用权限。二维码信息应当与电子烟产品实物信息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