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按照“一物一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发表时间:2022-04-20 10:24 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称,电子烟追溯平台应以二维码为手段,对电子烟产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支持对电子烟产品的追溯和监管。 同时,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标注的二维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二维码标签管理规定。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还发布指导意见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